(2003年11月27日法制日报报道)本报讯 备受广大消费者关注的律师状告“小灵通”广告欺诈案经过长达两年的审理后,近日,由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原告胜诉。 2001年8月,山西省通信公司晋城市分公司做了一个这样宣传“小灵通”的广告:“小灵通的待机时间最长可达800小时(33天),连续通话时间可达8小时,如此超群的省电效果,免去您三天两头的充电麻烦。”山西高斯通律师事务所陈仲忠律师在看到该广告后,于2001年8月23日以1800元购得“小灵通”一部,并交纳选号费100元。然而,问题很快就出现了。在使用过程中,陈律师发现其购买的“小灵通”,根本达不到待机时间800小时的效果,反而添加了三天两头充电的麻烦。在与山西省通信公司交涉未果的情况下,陈仲忠于2001年11月26日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法庭。在诉状中,陈仲忠不仅认为被告山西省通信公司的广告内容虚假,属于广告欺诈,应当退赔1800元购机款,而且应该按购机款的1倍赔偿其损失,同时认为被告的收费不合法,被告与其建立优惠合同中承诺的为其预缴50元话费未兑现。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所作的“小灵通”广告客观真实,并无不妥,收费合理,于2002年3月14日判决驳回陈律师的诉讼请求。陈律师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将本案发回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再次开庭审理,认为印刷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不应带有虚假性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广大消费者,而被告山西省通信公司晋城市分公司在做“小灵通”宣传时对各类型“小灵通”待机时间等未作详尽说明,于2003年11月18日再次作出判决,被告山西省通信公司晋城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陈仲忠购机款1800元,原告陈仲忠将所购的“小灵通”交还被告山西省通信公司晋城分公司,同时被告退还原告选号费100元,支付原告50元话费。
(2002年1月12日,<<太行日报>>刊发了以<<待机时间多说了10倍 三天两头充电的一客户状告“小灵通”>>的文章) 本报讯 去年12月26日,城区法院受理首例“小灵通”纠纷案。这将是晋城乃至山西省首例“小灵通”纠纷案。 市电信分公司去年9月5日推出无线市话“小灵通”试运行业务,并于12月26日开通,在晋城出现了近年来少有的排队购买现象。山西高斯通律师事务所陈仲忠8月23日购买“小灵通”后,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这种话机与晋城分公司宣传的“待机时间可达800小时(33天)连续通话时间可达8小时”情况大相径庭,在使用“小灵通”的过程中不得不三天两头充电,于是将晋城分公司告到了法院。据悉,此案将于2002年1月18日开庭。
(2002年1月25日,太原的<<都市生活>>报在焦点/新闻版刊登了以<<广告言过其实?资费于法无依?律师叫板晋城”小灵通”>>为题的文章)
2002年元月,山西省晋城市。 “小灵通”一时成为媒体和人们关注的焦点。 何为“小灵通”?它实际是UT斯达康公司推出的无线电话的专有名称,目前,已演变成人们对“无线市话”特定的称呼。在无线市话网络覆盖范围内,“小灵通”可以接听、拨打国际、国内各地的电话。“有限的价格,无线的享受”这句被广为宣传的促销口号可以说准确地概括了它的卖点。山西省电信公司晋城分公司(下称晋城电信)在2001年9月5日推出无线市话“小灵通”试运营业务,12月26日正式开通,市场反映空前火爆,当地媒体称:“出现了少有的排队购买现象。” 然而,山西高斯通律师事务所陈仲忠律师在2001年8月23日购买了“小灵通”后,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小灵通”与晋城电信的广告宣传大有出入。于是在2001年12月25日晋城电信告上法庭。陈律师认为晋城电信在对其“小灵通”业务的广告宣传中,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属于广告欺诈行为等等。 2002年1月18日,此案在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据悉,这是山西省,乃至全国首例消费者就“小灵通”业务起诉电信运营商的案例。 广告的诱惑 “晋城电信宣传说:‘小灵通’能待机800个小时,也就是33天,连续通话8个小时。但是我买的‘小灵通’却需要三天两头充电……” 2002年1月15日下午6时许,陈仲忠在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室里告诉记者。在他的办公桌上,是一堆有关“小灵通”的宣传材料。 在一份“无线市话‘小灵通’——都市生活流行风”的宣传材料上,关于无线市话“小灵通”的优点,有这样一项说明: “特长待机、通话时间:由于无线市话‘小灵通’的发射功率较低,因此它所用的锂电池待机时间最长的可达800个小时(33天),连续通话时间可达8个小时,如此超群的省电效率免去了你三天两头充电的麻烦。” 记者注意到在这张宣传材料上,并没有表明“不同型号的机子,待机、通话时长有别”的字样。 陈称自己正是看了这份宣传材料后,准确地说是看了“免去了你三天两头充电的麻烦”的内容才决定要买“小灵通”的。 2001年8月23日,陈从晋城电信泽州路营业厅花1800元买了一部“小灵通风光UTS708-J”手机。当天,陈在属于晋城市市区的黄华街家中,试着拨打刚刚买回的“小灵通”,没有信号。随后,陈又拨打晋城电信公布的“盲点”(没有信号的地方)投诉电话,答复称:“小灵通”基站刚建起,尚未正式运行,但尽快就会好起来。在电话里,电信局给陈开通了来电转移,也就是说陈回到家中,便可将“小灵通”的来电转移到家中的固定电话上。大约3个月后,陈在家里拨打“小灵通”有了信号显示。 在这期间,陈发觉自己的“小灵通”并不像广告中说的那样“免去了三天两头充电的麻烦,”而是“三天两头就得充电”。 当初陈以为是电池问题,后来向周围的朋友们了解,其他人的“小灵通”也存在这样的问题。2001年9月,陈拨打189免费咨询服务电话,得到的答复是“建议试用一段时间再说,或者到凤鸣小区维修部修理”。陈最终没有修理,因为他认为:“小灵通”不属于坏了,问了许多人,他们也都是这样。 2001年11月30日上午,陈亲自来到晋城电信局,办公室的冯高生主任接待了他。此后,晋城电信多次派人与陈交涉,但一直没能达成一致意见。 陈认为晋城电信对“小灵通”的宣传中有虚假成份,属于对消费者的欺诈,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利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所以在2001年12月25日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中,陈把“判决被告退赔小灵通电话一部,并赔偿经济损失1800元”,列为首要的诉讼请求。 “有限价格,无限享受”受置疑 为什么“小灵通”又叫无线市话“? 因为“小灵通”利用原有限市话的网络资源,它通过无线接入的方式,使的传统意义上的有线电话可以在网络覆盖服务内随身携带使用,而其话费与有线电话一样,在某些地方也被称之为“流动市话、便携电话”。 上述文字摘自晋城电信营业厅里散发的《小灵通常见问题解答》的宣传材料。同时,陈还指出在2002年4月的《山西青年报》上,一则有中国电信集团山西省电信告诉发布关于“小灵通”的广告称:“无线市话接入的方式,通信资费等同于普通市话,这可以让每个人用市话的价格享受无线通信的便利。” 这样的话,晋城电信关于“有线(限)价格,无线(限)享受”的促销口号,使消费者完全有理由理解为无线市话“小灵通”的资费和固定电话一样,月租费15元,市内通话费3分钟内0.2元,超过3分钟后,每分钟0.1元。 而事实上,晋城电信对“小灵通”资费执行的却是月租费25元(从2001年10月21日起晋城小灵通实行优惠月租费:15元/月)、市内通话费每分钟0.16元的标准。对此,晋城电信有关人士2002年1月15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的解释是:晋城“小灵通”资费标准是根据山西省邮电管理局和山西省物价局联合下发的通信管字〔2000〕42号文件“关于下达本地网无线接入电话业务试行资费标准的通知”规定执行的。该文件规定:1.“小灵通”基本月租费为25元/月;2.本地网营业区内通话费为0.16元/分;3.其他收费参照现行本地固定电话相应资费标准执行。 然而,陈律师根据《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中关于“电信基本业务”的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认为国家目前对电信基本业务只规定有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业务,并且电话费属于公用事业价格,如制定调整,必须经过听证,然后由国家信息产业部公布。而被告的“小灵通”资费显然未经听证,更未经信息产业部公布,显然是违法的,应予以更正。 此外,陈在购机时,选择了所使用的号码,被晋城电信收取了100元选号费。陈认为晋城电信收取选号费,并且没有明码标价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退还。 晋城电信方面称,选号费的收取是根据山西省邮电管理局邮发〔1995〕184号文件“关于制定选号业务类资费标准的通知”中:“从市内电话、大哥大手机、无线寻呼机号码中挑选出来的吉祥号易记号、谐音号、无线寻呼号码可以进行出售与拍卖。市内电话和大哥大号码在出售时应视各地具体情况不同,一次性收取价格不等的选号费”的规定。 可是,陈认为根据有关规定,选号费早已被国家取消,因此晋城电信的说法不足为多收费依据。 “优惠卡”的两种解读 晋城电信在广告中称:为了答谢已使用小灵通的用户,凡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入网的用户,凭购机发票,可到营业厅领取100元优惠卡。优惠卡在新购记时,可优惠机价50元,另50元为老用户预缴话费。 陈称晋城电信只发给自己一张所谓的“优惠卡”,却并未给自己预缴电话费。因此,他认为晋城电信的行为属于对消费者的一种欺骗和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的责任。 陈告诉记者:“晋城电信的广告等宣传的内容,应视为一种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晋城电信有关人士说:“我们‘优惠卡’优惠内容说的清清楚楚,‘优惠卡’在新购机时,可优惠机价50元,另50元为老用户预缴话费。也就是说,优惠机价和预存话费的前提是必须有新购机事实的存在,由于陈仲忠在领取优惠卡后没有使用优惠卡进行购机,因此,不存在为其预存话费。显然,陈仲忠对我公司的广告宣传存在重大误解。” 公益诉讼,双赢收场? “由于被告(注:指晋城电信)的虚假广告不仅使原告(指陈仲忠)上当受骗,而且使许许多多的人上当受骗。如果不即使制止报被告的行为,将使更多的人继续上当受骗。为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收回其全部具有虚假内容的广告,并以适当的方式予以赔礼道歉。同时为了显示法律的尊严,人民法院应依法依职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对被告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原告认为被告在销售商品和服务过程中故意编造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和不负责任的承诺,违反了价格合理、公平交易的原则。严重损害了原告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陈仲忠告诉记者,他这起诉讼带有公益诉讼的性质,“他自己就像那些轰动全国的为了上厕所交两毛钱打官司的人一样。”陈说自己的职业是律师,但更是一个普通消费者。于是记者问道:“不要说全国、全省,仅晋城,目前‘小灵通’的用户据说已达5000多户。而如你所言,小灵通手机待机、通话时长,选号费、月租费等问题,绝不仅仅发生在你一个人身上,那么为什么只有你一个人提起诉讼呢?” 陈说:“一方面是人们觉得一个小灵通,2000来块钱,涉及数目不大,不值得打官司,同时这也暴露出人们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淡薄;另一方面,现实司法环境使普通人把打官司视为畏途。比较而言,律师具有法律知识而且具备一定的诉讼技巧,往往扮演着社会公共权益的代言人和捍卫者的角色。” “难道你就不怕有人说是在利用这起官司炒作自己,扩大自己的知名度吗?”记者追问。 “出名有啥不好?何况这官司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有益于社会大多数人,有什么可怕的?”陈律师情绪有些激动。 “这个官司,没有开庭,没有判决,我已经赢了!”据陈律师说他对这场官司的把握很大。同时他表示,具体的官司结果并不是自己起诉晋城电信的唯一目标。他只是想通过这场诉讼使晋城电信规范经营行为,更好地服务消费者。 那么,陈仲忠律师的一片良苦用心是否被作为被告的晋城电信理解呢? “陈仲忠律师是个好人。这场官司了结了,我们还有可能聘陈律师做社会监督员呢!”2002年1月16日,山西电信公司晋城分公司傅斌经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对于陈提出的晋城电信在“小灵通”待机时长和通话时长搞虚假宣传,欺诈用户的说法,傅不容质疑地说:“我们对虚假宣传行为深恶痛绝,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虚假宣传!” 至于晋城电信早期宣传彩页上所刊登的“小灵通”待机时长,最高可达800小时(33天),连续通话时间可达8小时的内容,是根据供货商UT斯达康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的,傅称特指UTS-702P手机。至于引起一些用户的误解,他称公司已采取了积极的弥补措施。 据记者采访中调查,晋城电信确实在2001年12月13日的《太行日报》刊登了一个公告,以消除用户的误解。据傅透露,2001年底,晋城电信通过了IS09000国际认证,而ISO9000质量体系的核心思想就是始终以顾客为关注焦点,最高管理者的一项主要职责是“对内向员工宣传满足顾客及相关法律法国要求的重要性。” 同时,傅表示,晋城电信对一些新闻媒体和客户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针对“小灵通”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客观批评,持理解和欢迎的态度。 记者后来了解到的情况,似呼可以为傅的表态作一个注角。其一是晋城电信负责公司法律工作的郭红梅女士透露,此前该公司没有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一般性的问题由她处理,复杂一些的则向省法规处救援。由于受陈仲忠官司的影响,公司有意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以求更高水平地规范官司的经营行为。 其二是记者在晋城电信泽州路营业厅见到的一份“无线市话‘小灵通’”的宣传彩页上,看到了“小灵通”手机性能价格对照表,对各种型号的小灵通手机作了详细的介绍,消费者一目了然。这能否看作是全国首例“小灵通”纠纷案正朝着良性态势发展的征兆呢?在这场沸沸扬扬的公益诉讼中,消费者和晋城电信能否取得双赢结局?我们拭目以待。
在该文的中央还以<<无意于再造一个王海>>为题编加了采访札记,内容如下: 在中国充当消费主义启蒙者角色的王海已经“死亡”,而且王海自己也不消于、抑或不堪重负了,王海便创立“大海商务调查公司”,还建立了自己的网站。 然而,记者认为结束王海偶像命运的却是以“退一赔一”为精髓的《消法》第49条的深入人心。 因此,对于全国首例“小灵通”纠纷案的关注,乃至对陈仲忠的关注,我们绝非止意于屡遭非议的“行为炒作”,更无意于将陈仲忠打造成第N个“王海”!何况,中国社会发展到今天,人们自我意识得到空前的张扬,不要说一家媒体,即便是一个绝对的权力机构都不会漠视个人的尊严,置个人权益于不顾,而按自己一相情愿设计的模具,去浇注一个使人狂热、迫人膜拜的偶像。
陈仲忠在这场纠纷中凸显的身份,是一个消费者。这也是我们关注这场纠纷的唯一理由,尽管作为职业律师,多年的诉讼实践和法律素养,是他成为事件主角的唯一底气和养料。 在陈的身上,显示了一个法制社会的公民所必备的品质:个人权利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出名有啥不好?何况有益与大多数人!”
陈仲忠朴素的话中,折射出我们日渐深入的社会大变革所孕育出的新新价值取向。在我们这样一个以“人怕出名”和“自扫门前雪”为传统文化底色的社会里,这无疑令人感到兴奋、受到鼓舞,感到希望就在不远的前方等着我们。
(2002年2月5日<<黄河新闻新闻>>以<<”小灵通”引出的纠纷>>撰文报道) 他叫陈仲忠,是晋城市某部门的一名法律工作者,2001年8月,他在晋城市电信公司见到了一份关于“小灵通”的宣传广告。 于是经过一番掂量之后,陈仲忠于2001年8月23日在晋城市电信公司购买了一部“小灵通”。然而令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这部“小灵通”在使用过程中却出现了许多问题,在这些问题上,陈仲忠和晋城市电信分公司发生了争执。 对于晋城市电信分公司的说法陈仲忠表示不能接受,因为不论是在“小灵通”的宣传广告中,还是在随机卖给顾客的使用说明书和用户手册中,对于“800小时”这一待机时间是专指702P和S331两款机型的情况,从未作出过任何说明,况且电信部门也承认,这两款机型的“小灵通”到目前为止在晋城市根本就没有上市,那么,这样的广告宣传在客观上会起到一个什么样的作用呢? 除此之外,陈仲忠对“小灵通”的收费标准也产生了质疑。
陈仲忠认为,既然晋城市电信分公司的广告宣传中白纸黑字写明:小灵通占用的是市内电话号码,使用和计费方式与固定电话相同,那么按常人理解,其计费方式就应该是和市内固定电话一模一样了,而事实上却并非如此。 看来,小灵通的话费标准与市话显然是有所不同,当记者就这个问题采访晋城市工商局广告科负责人时,这位负责人却表示,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不好说。 对于“小灵通”在宣传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这些问题,陈仲忠认为这是对消费者的不负责任,于是2001年11月26日,陈仲忠一纸诉状将晋城市电信分公司起诉至晋城市城区法院。
陈仲忠表示,谁是谁非法律自然会有一个公断。 这是黄河台记者李霄、贾晓霞报道的。
(山西黄河电视台以本案为题制作了<<公民与法>>节目,节目内容经整理如下) (山西黄河电视台)今日题要:消费者认为是“误导”,晋城市电信分公司被“小灵通”用户告上法庭。 前不久,我省各地市的电信部门都相继开通了小灵通的这项新业务,说实话,小灵通的开通确实给大家的通讯带来了极大方便。这些小灵通投入使用以后,也受到许多使用者的好评。但是,在我省晋城市有一位名叫陈仲忠的用户却因为使用小灵通而倍感烦恼,他因此要打一场官司。 “小灵通”引出的纠纷 他叫陈仲忠,是某部门的一名法律工作者,2001年8月,他在晋城市电信公司看到了一份关于小灵通的宣传广告。 &n, bsp; 陈仲忠:“‘小灵通是无线市话,有线的价格,无线的享受’,当我拿到这个广告的时候,里面更诱人的是它的特长待机时间、特长通话时间,待机时间可达到33天,连续通话时间可以达到8个小时,免去你三天两头充电的烦恼,又能节约大量的话费,我认为这个确实好。” 于是,经过一番掂量之后,陈仲忠于2001年8月23日在晋城市电信分公司购买了一部小灵通,然而,令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这部“小灵通”在使用过程这却出现了许多问题,在这些问题上,陈仲忠和晋城电信分公司发生了争执。 陈仲忠:“首先发现的问题就是说电池不像他们在广告中所讲的,待机33天、连续通话8小时是不可能的。” 晋城市电信分公司市场部主任史军波:“我们认为理解上有一定的误差。因为我们宣传的是最长的可以达到800小时(33天),我们的小灵通手机型号非常多,其中有两款手机,像702P和S33L这两款手机,我们经检测都可以达到33天,也就是800小时以上这种待机时长。” 记者:“就是说,不是所有的小灵通都可以达到这种时长?只有这两款可以达到?” 史军波:“对对对,有两款可以。就是说我们的小灵通最长的可以达到33天以上。” 对晋城市电信分公司的说法陈仲忠表示不能接受。因为,不论是在小灵通的宣传广告中,还是在随机卖给顾客的使用说明书和用户手册中,对于800小时这一待机时间是专指702P和S33L两款机型的情况,从未做过任何说明,况且电信部门也承认这两款机型的小灵通在晋城市根本就没有上市,那么这样的广告宣传在客观上会引起一个什么样的作用呢?晋城市工商局公告科科长柴扩社:“作为小灵通的扩大宣传,起到了误导(消费者)的作用,遵照《广告法》准则第四条,广告应当真实明白,不能误导消费者,这样的广告是以一概全,以点概面,这是不应该的,也是不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 除此之外,陈仲忠对小灵通的收费标准也产生了质疑。 陈仲忠:“(晋城市电信分公司)宣传的是无线市话,有线的价格。而事实上(小灵通)的收费,用的是无线不无线,有线不有线这么个价格。” 陈这种认为,既然晋城市电信分公司在广告宣传中白纸黑字写明小灵通占用的是市内的电话号码,使用和记费方式与固定电话相同,那么按照常人理解,其计费标准就应该是和市内电话是一模一样的,而事实上却并非如此。 陈仲忠:“他相对的标准,在八、九、十月份的时候,月租费是每月25元,每分钟是0.16元。” 史军波:“固定电话我们按照国家标准,执行的是每月15元钱的月租费,通话费是每分钟0.2元。”看来小灵通的话费标准,与市话显然是有所不同。当记者就这个问题采访晋城市工商局广告科的负责人时,这位负责人却表示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不好说。 晋城市工商局广告科科长柴扩社:“(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不便于发表意见。” 对于小灵通在宣传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这些问题,陈仲忠认为这是对消费者的不负责任,于是2001年11月 26日陈仲忠一纸诉状将晋城市电信分公司起诉至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陈仲忠:“我当初打这场官司呢,不仅仅是为我个人进行考虑的,或许我由于打这场官司所花费的钱比我赢了官司以后获赔还要多,但是我认为打这个官司,首先,它可以保护我自身的权益,其次,它可以因此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陈仲忠表示,谁是谁非,法律自然会给一个公断。 点评:“诚信”不可少 虽然在这起事件中,谁是谁非还有待于法律的判决,但是,有一点是显而易见的,那么有关晋城电信“小灵通”的宣传广告有失公舆,但就广告宣传言过其实这一点来讲,就足以说明“小灵通”的宣传使用在晋城电信部门完全是两张皮。然而,更令人费解的是,当消费者提出公共宣传言过其实,“小灵通”的使用与说明书和用户手册不一至时,有关人员竟然声称“消费者理解有误”,刚刚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手册中明确规定要“诚实守信”,那么这种言过其实的广告,是不是有失“诚信”呢?
(晋城电视台以本案为题制作了<<公民与法>>节目,节目内容经整理如下) 主持人:请您收看今日的公民与法节目。2002年3月5日,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备受全市人民瞩目的“小灵通”纠纷案,这是全省首例消费者状告“小灵通”的案件。 审判长:“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陈仲忠,被告山西省电信公司晋城分公司电信合同纠纷案,现在开庭。” 陈仲忠:“我向法庭提供的是被告提供给原告的用户手册,在这个用户手册中,它讲到这个待机时间通话时间,它在里面讲,虽然没有讲到33天,但是它讲,连续通话时间可达8小时,在这里呢,刚才被告对上一份广告进行质证的时候,他讲的是最长,那么在这里它是可以连续通话达到8个小时,如此超群的省电效果,免去了你三天两头充电的麻烦,那么,也就是说他提供的这个使用说明书和他的广告完全吻合。” 电信公司委托代理人:“原告用这个用户手册来证明这个广告是虚假的,答辩人认为,仍然不能证明问题,这个上面没有写明具体哪一款手机,这属于一个一般性的宣传,这个通话时间8小时,待机时间最长的这款手机,我公司确实有,以后在举证中,可以进一步证明这个问题,不能证明他这款手机通话时间8小时,没有这个具体表述。” “小灵通”风波 主持人:陈仲忠是某律师事务所的一名法律工作者,2001年8月他在晋城市电信分公司看到了一份关于“小灵通”的宣传彩页。 陈仲忠:它说“小灵通”是属于一种无线市话,那就是说,它是一种市话,另外它在价格中承诺的是有线的价格,它在里面介绍的时候,它对它的待机时间进行了特别的介绍,那么也就是说,它讲它的待机时间是特长的待机时间,具体它是这样讲的,由于无线市话“小灵通”的发射功率低,因此它所用的锂电池待机时间最长可达800个小时,33天,连续通话时间可达8个小时,如此超群的省电效果,免去了你三天两头充电的麻烦,从它的收费方面以及它的待机时间来讲,我认为它的优点还是比较多的。 主持人:经过再三掂量,陈仲忠认为很划算,于是在2001年8月23日他到晋城市电信分公司购买了一部“小灵通”,然而在他使用了几天后却发现了许多问题。 陈仲忠:接着我就发现它的待机时间远远达不到它所讲的33天,那也就是说,像我所使用的过程中,它最多使用4天左右。 主持人:当我们的记者打电话联络电信分公司负责人时,对方却不接受我们的采访。 城区工商局广告科科长王乾奎:根据“小灵通”这一情况,它是违反了《广告法》,根据广告法第四条明文规定,印刷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不带有虚假内容,不欺骗和误导广大消费者。 主持人:除此之外,陈仲忠还认为“小灵通”的收费标准也和宣传内容不一致。 陈仲忠:它在它的显著位置标明它是市话,一方面它是市话,另一方面它肯定地讲它是有线的价格,那有线也就是固定电话的价格,如果说你认为你的价格是月租费25元,或者说每分钟通话费0.16元的话,那么你就不叫无线市话,就不叫市话,也不能叫有线的价格。 主持人:陈仲忠认为晋城电信分公司关于“有线的价格,无线的享受”的促销口号,使消费者有理由理解为“小灵通”的资费与固定电话一样,针对这个问题,晋城市电信分公司相关负责人也没有接受我们的采访。对于“小灵通”在宣传使用中出现的种种问题,陈仲忠认为这是对消费者的不负责任,于是2001年11月26日,将晋城市分公司起诉至城区人民法院。 陈仲忠:一方面它违反了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它这个广告有明显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因此,我就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的目的,一个是以此来保护自己个人的权利,另一个是以此来保护晋城市所有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主持人:法庭上原告陈仲忠要求被告晋城市分公司停止散发具有虚假广告内容的广告,按固定电话收费标准收费,退还选号费,并赔偿经济损失等10项诉讼请求。被告认为其发布的广告真实、可信,认为原告所提出的10项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要求法庭全部予以驳回。在法庭上,双方针锋相对,各持一词,由于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法庭将择期进行宣判。 主持人:这起全省首例“小灵通”纠纷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那么,在这场纠纷中到底谁是谁非,相信法律自然会有公断,我们也将拭目以待。好了,感谢您收看本期的公民与法节目,在下周同一时间我们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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