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
本所招聘有律师资格的律师助理一名!联系人:陈旻律师,电话:15935066966。
·
咨询请打我女儿陈旻(min)律师的电话15935066966(微信同号)。
·
1、本律师只代理标的在20万元以上的和疑难复杂的案子!
·
2、本律师代理并点评的银行卡被盗案由中央电视台法治频道以《案发取款机》为题于2010年10月8日播发
 更多...
地址:   晋城市黄花街1539号锦华商务大厦A座803室
电话: 0356-2034144
手机: 13903568055
邮箱: 13903568055@139.com
网址: www.jclvshi.com
微信: 13903568055
车主贴大字报讨说法被判侵害名誉

2008-3-15 来源: 广州日报 2

  心爱的宝马汽车车胎两次遭遇放气,业主怀疑是物管所为,一气之下贴出“大字报”,称物业用“下九流手段对待业主”。昨天,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记者通报了该起案例,法院判决业主向物管公司书面道歉。
  2007年3月20日,陈玲像往常一样将她心爱的宝马汽车停放在她所居住的小区旁边的马路上。当她走近爱车时竟然发现,汽车车胎又被人放了气。
  因为这是第二次经历车胎被放气,陈玲很气愤,就直接将小车开到了物业管理公司的走廊上,堵在物管公司出入口,并且找到物管公司有关人员进行理论。
  虽然没有直接证据,但陈玲认为自己将小车停在小区外,物业公司报复她不租用小区的停车位,所以才会下手放气。
  双方交涉未果,物业公司派人将车推开并上锁。情绪激动之下,陈玲在小车车身上贴上“大字报”,内容为“物业为达盈利目的,两次专用‘放气’的下九流手段对待业主(令人气愤)”。
  物业管理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陈玲以公开的方式赔礼道歉,以恢复公司名誉;并要求陈玲赔偿损失1元。一审法院认为,陈玲的行为构成侵害物业管理公司的名誉权。
  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判令陈玲以书面形式向物管公司赔礼道歉,恢复名誉。陈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玲上诉理由不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王锋 通讯员马燕 责编晓云)


>>>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晋城市城区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中国裁判文书网 晋城律师 法律法规大全
中国著名律师排行榜 晋城家教网 汇法网 法律快车晋城站 晋城房产网 法律110网 中国法律网 法律在线
找法网 律师365 大律师网 中国企业集成 诉讼费计算器 律师费计算器 中国法网 山西债务追讨律师110
找法网 律师黄页
版权所有:陈仲忠 执业证号:11405199610148382 技术支持:晋城黄页 天狐网络
地址:晋城市黄花街1539号锦华商务大厦A座803室 电话:0356-2034144 微信:Jclsczz 手机:13903568055 QQ:304473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