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晨送女儿上学的途中,市民刘万龙不慎掉进一个没有井盖的下水井内,导致脾脏破裂被摘除,构成7级伤残。12月11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的“马路陷阱”伤人案作出终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雁滩环卫市政所赔偿受害人刘万龙8万元。
掉进下水井导致脾脏摘除
2006年12月22日上午7时,市民刘万龙在送孩子上学行至雁滩图书市场大楼前马路时,不慎失足跌入一口无盖的下水井中,一条腿跌入井内,左腹部磕在了井口边缘,事后,刘万龙的左腹一直疼痛,他以为只是肌肉拉伤,并没有在意。到23日凌晨4时许,他感觉左腹疼得厉害,在妻子的搀扶下,连夜住进了兰大一院,大夫诊断为外伤性脾脏破裂,大量出血,立即进行了脾脏摘除手术。经鉴定,刘万龙脾脏摘除后构成7级伤残。
妻子举牌寻找目击证人
事发后,为了给丈夫讨回公道,刘万龙的妻子孔令芳从2007年1月5日起举着一个写有“寻找目击证人”的牌子,站在雁滩图书市场大楼前马路中央的下水井旁寻找目击证人。功夫不负有心人,孔令芳“寻找目击证人”的行为引起了市民的关注,在大家的帮助下她先后找到3位事发当日看到丈夫跌入下水井的证人。
一审判环卫所赔偿8万元
找到证人后,刘万龙一纸诉状将兰州市城关区雁滩环卫市政所告上法庭,认为由于该所管理不善,致使自己摔残。要求该所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2007年6月5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中,雁滩环卫市政所称涉案的下水井盖是被车辆轧碎脱落的,事发后及时进行了更换,已尽到了相关的管理责任,并无过错。城关区法院认为雁滩环卫市政所作为该下水井的管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责任,应对刘万龙所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雁滩环卫市政所赔偿刘万龙医疗费等8项费用80%的金额共8万元。
终审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雁滩环卫市政所不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7年10月16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此次庭审中,双方都没有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但围绕“出事当天掉进下水井中的人是否是刘万龙”和“环卫所是否尽到了管理责任”等焦点问题,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完全可以证实掉进下水井的人就是刘万龙本人,且环卫市政所管理不善,未尽到管理义务等。综上所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雁滩环卫市政所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首席记者刘志广 记者陈霞 责编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