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网络认识而结婚,4年后夫妻俩黯然分道扬镳。登记结婚时进行财产公证司空见惯,但让人称奇的是,这对夫妻竟然签订协议,约定家庭生活开支负担比例。
昨日(5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此财产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崔仕凯必须向原告徐义文支付635750.6元的家庭支出费用。
女方徐义文现年40岁,海南海口人,男方崔仕凯32岁,籍贯四川开江。此前,两人通过网络认识后“相见恨晚”。2003年3月18日,两人“闪电式”登记结婚,开始“老妻少夫”式的生活。
婚前的2003年2月10日,徐义文与崔仕凯签定协议,约定凡在徐义文名下动产、不动产、股权等及其在婚后所产生的溢息均属于徐义文个人财产;婚后家庭开支由双方按甲方(即崔仕凯)70%、乙方(即徐义文)30%的方式支付。
婚后不久,崔仕凯的各种恶习便表现出来,他对工作不感兴趣,对家庭不负责任,几乎没有收入,所有的家庭费用概由女方支出,夫妻关系逐渐出现裂痕。
2004年5月2日,登记仅1年多时间的夫妻俩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崔仕凯向徐义文纯借款额为11.5万元;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骏景路雅逸街4号106房原为夫妻共同拥有,实际所有费用均由徐义文个人出资,故属徐义文个人所有。
今年1月18日,徐义文向天河区法院起诉离婚,7月13日,天河区法院作出判决,准许徐义文与崔仕凯离婚。
不久,徐义文再次向天河区法院起诉,要求崔仕凯支付相关家庭支出费用,偿还11.5万元借款,并请求法院确认房产归徐义文所有。徐义文提供备忘录证实,崔仕凯未支付家庭费用,崔仕凯对该备忘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同时,徐义文提供了其记录的生活支出记事本及她的存折,以证实崔仕凯未支出家庭费用。
天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于对婚前财产、婚后所得财产及家庭开支进行的约定属有效约定。另外,被告崔仕凯对备忘录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且其在备忘录中对生活费用的金额予以确认,上述证据已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家庭生活费用为908215.18元。被告崔仕凯辩称家庭生活费用过高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天河区法院依法判决:崔仕凯向徐义文支付635750.6元家庭支出费用,并偿还11.5万元借款;位于天河区中山大道骏景路雅逸街4号106房的房产归徐义文所有。 (南方日报 陈球 杜远远 天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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