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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采光权第一案纪实:7年官司换得82万元补偿

从72岁到79岁,为了给自己的阳台争回一缕温暖的阳光,长沙市民祝蔼祥和院子里的老伙伴们整整奋斗了7年。其间有人离开人世,有人无奈放弃。如今,尽管那栋遮挡阳光的高楼仍未拆除,但祝蔼祥等63户居民终于在2008年《物权法》正式实施时,为自己讨得了一个迟来的公道:在省、市、区三级检察机关的干预下,侵权方湖南亚大公司和长沙市规划局,对各自违规建大楼和违规审批造成的严重后果,向63户居民表示了道歉,并给予82万元补偿。

  7年来,祝蔼祥等63户居民为讨阳光权,历经了怎样的艰辛?这场一波三折的官司给了人们怎样的启示?2008 年3月中旬,笔者对这起称为“全国采光权第一案”的典型维权案件进行了追踪采访。

  江川/文

  31层高楼拔地而起,73户居民黑暗中度日

  2008年3月24日,湖南省省会长沙城里,春意盎然,阳光灿烂。然而,对于居住在该市袁家岭西北角省煤炭公司大院11栋、12栋和旁边桐荫里1号楼的73户居民来说,大白天房间里依然需要开灯照明,否则的话,在屋内就要摸黑行动。

  “一年四季没有阳光照射,所以才这么阴冷。”这里的住户祝蔼祥说,他居住的这栋房子,高不过7层,而与之相隔只有24米的亚大数码港综合大楼,却有31层、99米高。一大一小,就像大象与小鸡,站在一起,数码港庞大的身躯,严严实实地遮住了煤炭公司大院的日光。

  79岁的祝蔼祥,祖籍安徽,早年在合肥矿山研究院毕业后,分配到北京市煤矿设计院工作,1971年调湖南省煤矿设计院担任副总工程师。1990年1月退休后,他和老伴郑亚飞及一个女儿、一个儿子,一起搬进了省煤炭公司大院家属区11栋西头4楼这套60多平米的新房,直到儿女参加工作、出国,老两口依然住在这里。

  “当时分了新房子,我和老伴很兴奋。”祝蔼祥回忆,刚搬来时,周围的房子都比较矮,亚大数码港的位置原是东区少年之家,楼层也不高。因此,新房子宽敞明亮,阳光充足,空气好,冬暖夏凉;冬天坐在阳台上可以晒到暖暖的太阳,晾衣服也干得快。

  可是,这样的日子好景不长。2000年9月20日,湖南亚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购买了五一中路袁家岭西北角原东区少年之家4.93亩土地,申请报建亚大数码港综合办公大楼。

  按照《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条款,大楼之间的间距应为36.9米,但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向报建单位下发“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及进行放线定位时,数码港大楼与煤炭大院内两栋住户以及桐荫里1号楼之间的距离,最远的是 24米,最近的只有18米。

  祝蔼祥和一些居民去找亚大公司交涉,说大楼与居民楼靠得太近,会影响通风、采光。亚大公司答复“市规划局批准了”,不予理睬。2001年3月,工程正式破土动工,祝蔼祥等居民又向市规划管理局和芙蓉区政府反映情况,要求停止施工。但到2002年1月大楼主体竣工,这是一幢地上28层、地下3层、主楼高度99米、占地面积3323平方米的综合大楼,祝蔼祥等人的意见一直未被采纳。

  随着这幢高楼的拔地而起,3栋居民楼73户居民的生活中,从此失去了往日温暖的阳光。

  “我们11栋和12栋一共住了73户人家,原来旁边没有高楼大厦时,风可以从两边和楼顶吹来,阳光也没有遮挡,能自由照进每户的阳台。”祝蔼祥说,亚大数码港建成后,不但挡住了居民楼的阳光,通风也受到影响。其中,11栋靠西头的1—3单元6层以下几乎没有一点阳光,不透一点风;靠东头的4单元稍好一点。12栋靠新军路口的住户,一年四季不管白天晚上都要开灯。而且数码港大楼建成后对外招租,单位多,人员多,楼下的车辆也多,造成煤炭大院门口交通严重堵塞,影响了居民的进出。

  站在祝蔼祥家的阳台上看,对面就是数码港大楼后面的食堂排油烟管道,常年烟熏火燎,油烟味刺鼻;大楼地面还装有中央空调机组设备,不时发出“嗡嗡”的噪声,晚上影响居民睡眠。

  3栋被数码港大楼挡住阳光的居民楼,住的大都是60岁以上的老人,年龄最大的有90多岁。由于年老体弱,他们冬天怕冷,夏天怕热,要保持冬暖夏凉,就得天天开暖气和空调。长期晒不到太阳,又不通风,房子潮湿,不仅衣服、食物等经常长霉生虫,一些老人还因此得了风湿、关节炎等病。斗智斗勇民告官,七旬老人据理不屈服

  “高楼侵犯了我们的采光权、通风权和相邻权,有关部门坐视不理,应该承担主要责任。”2002年1月18日,居民们推选性格耿直、办事认真细致的祝蔼祥为代表,写诉状、请代理律师,将给予亚大数码港大楼规划许可证的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告上法庭,要求补偿每户权利受到侵害的居民5万元损失。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收到法院的行政起诉书后,答辩称:颁发给数码港大楼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国家标准)中关于间距的要求,即长沙市为三类气候地区的大城市,大寒日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旧城区改造不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亚大数码港处于五一中路繁华地段,且系从原东区少年之家购地修建,应属于旧城区改造。请求法院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2年4月3日和9月23日,岳麓区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控辩双方在庭审质证中针锋相对,矛盾的焦点是:亚大数码港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批适应范围,到底是不是属旧城改造区。

  原告认为,1990年12月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修订小组编订的《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第十四章规定:“旧城区位于市中心地区,面积74平方公里,西临湘江,东至建湘路,南至城南路,北至北站路”。位于袁家岭西北角的“亚大数码港”,明显不在此旧城区范围内。

  被告辩称,《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中新旧城区的界定,事实上已被其后实施生效的《长沙市城市拆迁安置标准》及《实施细节》所替代。《拆迁安置标准》和《实施细节》已将亚大数码港所处五一路位置划归一类地区,与1997年3月1 8日规划局送呈市政府《关于要求调整长沙市建筑间距控制分类的报告》中有关地域划分一致。因此,应确认亚大数码港所处地域按旧城区标准执行。

  由于双方意见分歧,法院拖到2003年10月20日才作出“维持被告市规划局给第三人亚大科技公司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驳回原告的诉讼要求”的判决。

  一审败诉后,73户居民不服,上诉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了进一步证明被告的违规事实,居民们大量搜集证据。70多岁的祝蔼祥在被告的答辩状中发现了这样一个事实:市规划局2001年9月才给亚大数码港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工程项目却早在3月份便开工了,即开工在前,颁证在后。他还仔细看了亚大数码港总平面设计图,发现这张图纸设计极不科学:没有剖面图,且只选了一户阳台做日照分析,这怎么能够得出73户居民的日照情况呢?

  祝蔼祥到省图书馆借来日照测算方面的书籍自学,按照紫金山天文台的计算公式,丈量受影响房屋的角度和距离,用照相机拍摄大寒日日照情况,然后又买来绘图纸、铅笔、圆规等工具,一个个地选点测绘,制作出一张包括73户居民在内的详尽的日照剖面图。为了更确切,他还请住同一栋的张岱鑫老人设计了3栋住户的电脑演示日照分析图。结果都证明,73户居民的日照都未达到2小时。

  为了掌握有关法律知识,祝蔼祥还到新华书店买来《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书籍仔细研究。通过系统学习,他认为规划局向亚大数码港建设工程颁发规划许可证的行为,除违反了建筑间距标准和日照标准外,还存在两项违规之处:一是违反建设用地标准:《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高层建筑高度大于50米,最小占地面积为 4000平方米,小于最小面积的,一般不能单独建设。亚大数码港的占地面积仅3323平方米,仅有法定最小面积的83 .1%。二是违反法定程序:建设单位报建时没有红线图,未经查勘,被告即出初审意见并下达了规划设计通知单,在亚大数码港分别取得各职能部门的审核意见前,被告即放线定位。

  祝蔼祥原以为掌握了这些证据后,官司应该打赢。不料,中院二审认为他们提交的日照分析图、现场电脑演示图没有权威机构鉴定,照片也不能证明拍摄时间就是大寒日,不足以推翻被告提交的证据,仍然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民告官,理由再充足也枉然。”二审败诉后,原告中的10户居民在失望中退却了,有的连判决书都不愿去拿。

  “法院说我们的证据没有经过权威机构鉴定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同样没有经过权威机构鉴定,为什么就能采信呢?”祝蔼祥认为,二审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极不公平。

  “这场官司还没完!”不服输的祝蔼祥带着申诉材料到湖南省高级法院行政庭申诉,要求对一审、二审法院不公正的判决进行干预。

  二审判决10天后,长沙市中级法院向市规划局下发了一份“司法建议书”,郑重指出了原告在诉讼中列举的市规划局向亚大数码港建设工程颁发规划许可证时存在的违规事实。建议尽快要求市政府对规划局提交的《关于请求调整长沙市建筑间距控制分类的报告》予以答复,以便在规划管理过程中能够以此作为合法依据,同时要求规划局今后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管理。

  中院这份“司法建议书”,证明判决确实不公。

  2004年12月16日,长沙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四家联合组织万人工作队下基层排忧解难时,祝蔼祥向芙蓉区工作队负责人反映了司法不公的情况,要求工作队向市委、市人大反映,依法改判。

  然而让祝蔼祥没有想到的是,有人知道他四处上访,几次扬言要他小心一点,否则没有好下场。

  得知有人要报复,祝蔼祥的老伴郑亚飞非常焦急地劝阻说:“老祝啊,官司输了就输了,你都七十好几了,别一个人去较真,命要紧!”

  “有理谁也不怕,不讨个公道决不罢休!”祝蔼祥毫不胆怯。

7年艰辛讨来公道,82万元买不回温暖阳光

  郑亚飞知道老伴祝蔼祥是个血性汉子,得理不让,她就打电话把官司的事情告诉了在澳洲工作的儿子祝韶南,儿子也劝父亲不要再坚持了,这一切都没有说服祝蔼祥。

  2005年3月,祝蔼祥提着一大堆复印的证据资料,带着由他自己起草的一份抗诉申请书来到长沙市岳麓区检察院,申请抗诉。

  岳麓区检察院民行科科长赵莉看完祝蔼祥代表63户居民写的抗诉申请书及其相关证据材料后,对他们的遭遇深表同情,随即带领办案人员到现场查看,确认祝蔼祥等居民反映的情况属实。

  办案人员回去后,查阅了大量专业书籍及政府相关规范性文件,发现亚大数码港大楼建设确实存在建设工程许可违反程序。按照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判断日光足不足,有一个很简单的标准,即大寒日的日照不少于2小时,冬至日不少于1小时,旧城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标准。为达到这一标准,一般建筑物高度与间距的比例老城区最小为1∶1,新城区和郊区会略大,注重生态的城市要求更大些。也就是说,最理想的效果,99米的数码港综合大楼,应距离省煤炭大院90多米。

  鉴于该案的具体情况,岳麓区检察院一方面与有关单位交换意见,做协调工作,一方面建议长沙市检察院提请抗诉。

  由于协调没有结果,2005年6月16日,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正式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呈送了抗诉报告书,认为原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误,适用法律不当,理由是被申诉人颁发给亚大数码港的建设工程许可证程序违法;原二审法院判决将第三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图这份有瑕疵证据作为定案的事实依据,属认定事实错误。

  然而,这份抗诉申请报告送上去半年多却没有任何音信。

  2006年3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祝蔼祥等63户居民的抗诉理由成立,但考虑到长沙市类似的情况不止一家,拟不提起抗诉,准备采取协调赔偿的办法解决问题,并行文通知长沙市检察院组织协调。这样的答复,让63户居民的心凉了半截。他们担心协调会不了了之,便4次上书湖南省人民检察院,要求协调工作应由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组织。

  直到7月31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民行处负责人通知祝蔼祥:“院领导决定由我们牵头进行协调,且已向省政法委打了报告。”

  事情总算有了一线希望。为了能够尽快有一个协调赔偿结果,祝蔼祥重新起草了一份20多页的申诉报告送到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9月6日,省人大内司委负责人告诉他说,已与省检察院取得联系,10月份会有消息。可到1 0月底,协调仍无结果。

  11月9日,祝蔼祥又找湖南省检察院询问协调情况,一位副检察长告诉他说:“长沙市政府已经研究决定召开协调会,准备以赔偿方式解决问题,最迟不会超过12月15日。”

  63户居民认为,这次应该有把握了。然而,到12月底还是没有消息。气愤之下,祝蔼祥提着厚厚一堆申诉材料来到省政法委,直接向李江书记反映了情况。李江书记当即打电话要求省检察院尽快协调,并批示长沙市政法委督促落实。

  2007年5月10日,长沙市政府主持召开协调会,会上,市规划局和亚大公司对权利受到侵害的63户居民表示了道歉,亚大公司表示愿意拿出82万元补偿。至此,祝蔼祥心中的一块石头总算落了地。

  索赔有了结果,祝蔼祥马上组织居民商议,按日照影响程度发放补偿金,户均1万元左右。大家认为,祝蔼祥出力最多,应该多拿点,被他坚决拒绝。2007年11月19日,63户居民如愿拿到了补偿金。

  “对于我们这些老人来说,再多的钱也比不上太阳暖和。”祝蔼祥说,尽管得到82万元赔偿,但他们现在仍然不能享受阳光。3栋居民楼的平顶、地坪空间以及阳台,依旧是阴天蔽日,洗了被子和衣服晾在阳台上要一个星期才能干。如果急着穿,只有在屋里用火烤干。为了寻找温暖,老伙伴们只得跑到五一大道的人行道上或附近的新湘幼儿园门口去蹭“太阳”,生活极其不便,安全隐患多。

  没有太阳又不通风,老人们长期居住在这样的地方,容易得各种慢性疾病。以前从未吃过药、住过院的祝蔼祥,现在体质也越来越差。

  与祝蔼祥同年纪的欧熙志,前年患上了风湿性关节炎和支气管炎,走路和上下楼时,喘气喘得厉害,腿脚疼痛难忍。去年12月,70多岁的张岱鑫背着椅子去新湘幼儿园晒太阳,不小心绊倒,脑中风卧床不起,要人接屎接尿,生活不能自理。

  “一座违规修建的大楼,影响了我们的晚年生活。”看到老伙伴们的病情一年比一年加重,祝蔼祥气愤地说。

  就此案,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翟玉华告诉笔者:《物权法》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还没有法规对具体赔偿标准作出规定,缺乏相对统一的执法尺度和补偿适用标准。在司法操作过程中,法院可以按照受害方因住房阳光被遮后,多用的电灯电费来确定赔偿数额。

  对于采光权是否被侵犯的问题,《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为上午8时至下午4时)。但在湖南,目前还没有具备作日照分析鉴定资格的单位,居民如认为自己的采光权遭到侵犯,可以向环保部门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

  值得注意的是,对损害的发生,大多数受害方选择了补偿法则,即利用“以金钱换阳光”的办法获得法律保障。这就是该案被告“阳光权”受到侵害,经司法调解后获得82万元补偿金的理由。(摘自法制与新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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