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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新法,给社会生活带来什么?

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将正式施行。律师事业与公众和社会的生活息息相关。那么,即将开始施行的《律师法》有哪些新变化?这些变化对中国法制建设会产生怎样的作用,与百姓生活有何关系?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并定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律师法》针对突出问题做出修订和补充,条款多达40余条,涉及律师执业权利和义务、律师执业许可、律师执业监督管理等诸多方面。律师事业与公众和社会的生活息息相关,规范律师执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也就意味着公民的权利将更有保障。

    亮点一:三个“维护” 确定律师社会角色

    
律师到底是干什么呢?很多人可能会脱口而出;“帮人打官司的”。其实,并非如此简单。 在一个法治的国度里,律师是私权利制约着公权力的代表,是民众利益主张的代言人。律师是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从保障公民和权利的角度,通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全国目前有19万律师从业人员,我省也有4000多名律师。在法律职业的共同体中,这个群体已成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不可或缺的力量。

    但是长期以来,由于现行《律师法》没有对律师职业使命作出明确的定义,有的律师在执业的道路上迷失了正确的方向,不重视职业操守,甚至“见钱眼开”,影响了律师的公众形象。

    为此,新修订的《律师法》在第二条律师的基本概念后面,增加了第一个条款:“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这三个“维护”完善了我国“律师”这个名称的内涵,其不仅明确了律师肩负的社会责任的分量,给律师确定了社会角色;而且也是今后强化律师执业自律,培育律师高尚的执业精神,塑造律师良好的社会职业形象,确保我国律师事业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的基石和推动力。

    亮点二:个人办所 百姓有了法律“超市”

    新修订《律师法》,首次为律师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亮了“绿灯”。事实上,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是国外比较通行的一种做法。这些个人律师事务所为客户提供专业性很强的,包括保险、金融和医疗等方面的法律服务。

    我国律师业走过30年发展到今天,出现了分布发展不均衡状况。目前,我国现行的《律师法》只是规定了国家出资、合作、合伙3种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这种组织的律师事务所均具有一定规模,但大多集中在大中城市,服务的对象大多数是单位客户。老百姓个人打官司,如果案值小的话,要想找一个合适的律师很难。

    新修订《律师法》在借鉴国际经验和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对我国的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作出了补充,首次明确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从而可从根本上解决百姓请律师难的问题,让广大群众受益。

    新修订的《律师法》对申请个人办所的律师工作经历和职业信誉以及律师事务所对债务承担的责任等都作了明确严格的规定,并且在许可准入资格的审查和监管上也很严格。个人律师事务所在今后将与具有规模优势的大型律师事务所形成优势互补。这样,老百姓以后打官司就像进法律“超市”一样,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条件和实际需要挑选相应的律师。

  亮点三:保障权利 纾解律师执业“三难”

    由于现行法律有关律师执业权利和保障措施规定滞后,不完备,使得律师的执业权利特别是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即“三权”,难以在实际中得到充分保障。业内称之为律师执业“三难”。“三难”不仅制约了律师的正常工作,而且也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没有得到很好的维护。

    新修订的《律师法》在解决上述“三难”,强化律师权利保障措施方面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

    很多人都记得有两句影视剧的经典台词:“你有权保持沉默。”“在我律师到来之前,我不会回答你的任何问题。”在不久的将来,这将不再是台词了。新修订《律师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根据该规定,不论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律师只要凭规定的“三证”就可以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再不会因为原先的“须经有关机关批准”而被拖延会见了。

    这条规定中关键在于增加了会见“不被监听”。这样,会见时律师和当事人可以方便地交谈。这个“不被监听”保障了“会见权”,使“律师会见”名符其实,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过去律师办案阅卷、调查取证也是个难题。新修订《律师法》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这里是将现行《律师法》中的“可以”改成“有权”,更好地保障了律师办案阅卷权。

    虽然法律规定“公民有作证的义务”,但大多数人认为那是在司法机关作证的。现行《律师法》对律师调查取证规定是“要经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并非是强制的调查取证权,因此在实践中,有关单位总是对律师“闭门谢客”,公民个人对律师更是心存顾虑。

    为此,新修订的《律师法》规定了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就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不仅如此,该法还进一步规定“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就是说,有关单位和个人今后对律师调查取证应当积极配合不能推诿,如果律师调查取证受阻,律师还可以借助司法强制力调取证据。

  亮点四:享“豁免权” 法庭控辩平等交锋

    “想为当事人仗义执言,又恐不慎言论遭来牢狱之灾”。确实的,前几年律师刚下法庭就被以“诽谤罪”“伪证罪”,强制羁押的并非是新鲜事。泥菩萨自身难保,如何为他人仗义执言呢?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充分履行职责,新修订的《律师法》增设了“律师在法庭上发表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这条规定实际是对律师“豁免权”的重大突破,其确保了律师在法庭上履行职务时没有后顾之忧,为律师和检察官创造了一个平等的舞台,让律师能够大胆充分地运用自己掌握的专业,针对案件发表代理或辩护意见,这应说是对促进司法公正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当然,律师不能滥用这一权利,毫无限制地发表言论,如果发表了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照样要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同时,该法还引入了对律师人身权利保护的监督机制,从司法角度充分保护执业律师的合法权益,防止公权机关滥用权力。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亮点五:保守秘密 当事人放心谈隐私

    新修订《律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私隐。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向外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都得给予保守秘密。委托人或其他人准备或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该条规定扩大了律师应当保密的义务范围,事实上也是有条件地赋予律师拒绝作证的权利。有了这层保障,当事人在聘请律师打官司时和律师之间可以更好地沟通。甚至当事人对律师可以更加放心地谈自己的隐私,并且可以明确要求律师对于自己谈的一些情况保密。如果,律师故意或无意泄露了当事人隐私或不愿泄露的消息,当事人可以向地市一级的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司法行政部门将依照该法规定予以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亮点六:法律援助 拒不履行要受处罚

    新修订《律师法》四十一条规定“律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该条规定相对现行《律师法》更加明细了。同时,新修订《律师法》在“法律责任”一章将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列入行政处罚的禁止行为。

    这等于给律师行业划一根线。也就是说法律对此给律师提出了一个强制性要求,即法律援助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将不再只是给予道义上的谴责,而必须承担实实在在的行政处罚。

    法律援助制度是为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确立的,是让社会困难的人也能打得起官司,也能得到法律的救济,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作为一名律师应当自觉地为社会、为政府承担起这个责任,否则,其行为就是违背了律师的职业使命。

    亮点七:特许制度 广纳高端法律人才

    新修订《律师法》第八条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这是新增设的“特许律师执业制度”。实际上是将原来的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制度改造而成的。根据该条规定,只要具备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的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的,符合上述其他条件的,均不需要通过国家司法统一考试可以直接申请从事专职律师工作。

    目前我国的律师队伍中,精通金融、证券、知识产权、涉外贸易、航天、航空、医疗、保险等高端业务同时又懂外语的人才特别匮乏,增设“特许律师执业制度”有益于广纳高端法律人才,优化律师队伍素质结构。

    同时,新修订《律师法》针对现有准入制度存在的问题,从建设高素质律师队伍的角度,进一步完善了律师准入制度。规定今后律师协会负责实施对实习律师管理,负责组织业务培训和实务训练,负责对实习效果,特别是其专业素质和品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执业许可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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