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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投摩根唐建“老鼠仓”案,作为中国基金内幕交易第一案,在行政层面的处罚已经结束。但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对记者表示,为了给基民损失讨一个说法,他们已准备起诉作为基金托管人的中国建设银行。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第7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张远忠表示,此次事件中作为基金托管人的中国建设银行,应该代表基民向上投摩根追回基民损失,“除此之外,我们还会请求建设银行召开基民大会,讨论表决是否解除上投摩根公司对阿尔法基金的管理权。” 张远忠并非上投摩根的基民,为了发起民事诉讼,他正征集在事发时段持有上投摩根阿尔法基金的基民。但情况并不乐观,因为唐建等人152万的非法获利并不等于基民的损失,将152万元分摊,每个基民的损失并不大,当然通过索赔所获赔偿也会很少,基民诉讼的动力也就相应很小了。 即使征集基民委托书的情况不乐观,张远忠认为,追究建设银行的监督职责,涉及到基金安全的监督问题,意义是非常重大的。“因此,我们正在准备征集基民发起诉讼的网络倡议书”,张远忠说,“一旦征集到基民的委托书,我们就会正式提出起诉,不过也不能排除仍征集不到基民的可能性。如果情况真的这样,我们也会公布一份关于此次‘老鼠仓’事件的法律文书,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 为什么选择起诉建行而不是上投摩根?张远忠说,除了上述原因外,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诉讼成本问题。张远忠说:“直接诉上投摩根属于民事关系,费用会很高,初步预算为3至4万元,基民难以承受;而诉建设银行费用只需50元,成本相对较低。” 张远忠表示,他们的这次法律代理是公益性的,届时,基民只需向他们提供一份委托书即可。他呼吁受害基民能够勇敢地站出来。 法律意见书 “老鼠仓”是一种社会危害性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在国外,如德、日刑法中,都规定了普通的背信罪。凡是受托人基于加害目的实施违背任务的行为,给委托人造成一定财产损失的,就构成背信罪,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4月8日,阿尔法基金经理助理唐建因“老鼠仓”事件被处以罚款5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52万余元、终身市场禁入。但张远忠认为这种行政上的处罚是远远不够的,行政处罚也不能取代民事权利的伸张。“上投摩根公司应为唐建的‘老鼠仓’事件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基民的损失。” 《上投摩根阿尔法股票型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明文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的义务有22条。其中第20条、第21条明确提到:“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5月26日,张远忠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已经分别向“老鼠仓”主角之一的唐建原任职单位上投摩根基金公司,以及基金托管人建设银行发送了《公开法律意见书》。张远忠在意见书中表示,唐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以及《基金法》,损害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因此,在接受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同时,理应向受损害的基民进行民事赔偿。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应当代表基民向上投摩根追回基民的损失。 意见书已经发出20多天,张远忠向记者表示,到目前为止,建设银行和上投摩根公司对此仍没有任何回应。“建设银行到目前没有任何回应其实就是一种漠视基民权利的行为。”张远忠说道。 托管人义务 究竟谁应担负捍卫基民利益的责任,是基金托管人还是基民自己?很多专家表示,“老鼠仓”事件涉及多重法律关系。目前,我国调整基金方面的主要法律有《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民法通则》等。 张远忠也认为,作为基金托管人的中国建设银行是有义务来捍卫基民利益的。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为了基民的利益,作为基金受托人的建设银行具有监督基金管理人———上投摩根公司的义务。张远忠说:“基民向建设银行上交管理费用,建设银行就应该对基民负责。当上投摩根等基金管理公司单位或其个人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时,建设银行有义务协助基民追回损失。” 上投摩根与建设银行的托管协议中写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和基金管理公司实际上是一种监管关系,上投摩根与建设银行之间所签订的托管协议明确规定:“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有义务对受托人行使外部监管职能并安全保管信托财产。 作为利益受害者的基金持有人,对在“老鼠仓”事件中存在管理过错的公司和托管人提出索赔,并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是顺理成章之事。作为托管人的建设银行也有义务为自己的监督失职负责,协助受害基民追回损失。 追责建行 在美国,对“老鼠仓”行为的处罚是相当严厉的。美国监管部门的基本原则是:处罚必须有威慑力,一经查处,可能终生职业到头;必须要有记录在案,鼓励媒体自由报道;建立公开的不良记录档案,细致到公司和个人,包括事由和处罚结果等;还有就是所在公司也必须因为管理不力而受到严厉处罚,且公布于众;最后,要遵循一个负利益原则,即凡是非法所得必须全部没收,并在此基础上罚款。 在我国,银监会、证监会等都属于基金监管部门,承担着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 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管职责,在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时,可以依据职权责令整顿,或者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张远忠对记者表示,“老鼠仓”事件发生后,证监会只对基金管理人做出了行政处罚,但到目前为止,对建行的失职,并没有追究任何责任。 “监管部门更应该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强有力的监管。如果监管部门没有作为,基金安全就会存在问题。”张远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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