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记者 颜斐) 历时近3年的通州宋庄画家村农民房买卖第一案尘埃落定:市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农民马海涛应当按照过错程度赔偿画家李玉兰经济损失18.5万元。加上之前判赔的房屋补偿9.4万余元,李玉兰总共将获赔28万元。而李玉兰在得到赔款的同时,也将搬出居住了7年之久的农家院。
2002年7月,画家李玉兰以4.5万元的价格购得通州宋庄村民马海涛的房屋及院落并签署协议。因房屋升值,2006年10月,马海涛将李玉兰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腾退房屋。2007年7月,通州法院一审判决该协议无效,马海涛向李玉兰支付9.4万余元房屋补偿,李玉兰腾退房屋。市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但指出李玉兰可就信赖利益损失另行主张赔偿。随后,李玉兰将马海涛推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房屋现值和当初价格的差价48万元。因不服马海涛赔偿18.5万元的判决,李玉兰提出上诉。
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因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并未约定该房屋的用途,且评估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作出的评估结论并无不当,故对李玉兰主张重新评估涉案土地的请求不予支持。另外,李玉兰搬家费及其不能与他人继续合作的经济损失等,因并非马海涛签订合同时所能够预见,且在原审法院审判时已予以考虑,故李玉兰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宣判之后,农民马海涛的妻子表示,没钱支付这么多赔偿款,而李玉兰也对判决结果表示“遗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