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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以垄断为由起诉中移动收取手机月租获赔

北京律师周泽以垄断为由起诉中国移动,双方最终和解:中国移动将周泽的手机转为不收月租费的服务,并以“感谢”的名义补偿1000元。这是《反垄断法》施行以来首例原告获得补偿的案件。一个疑问也随之而起--

  周泽得到补偿,别人呢?

  “消费者与移动通信公司并没有租赁关系,凭什么收取月租费?月租费收取标准及各种套餐资费标准的差异,实际上是对同等条件的消费者实行价格差别待遇,这在法律上是禁止的。”2009年3月,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以消费者身份向北京市东城区法院提交诉状,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北京移动”)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下称“中国移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向消费者收取费用,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日前,本案调解结案。中国移动将周泽的移动通信服务转为不收月租费的移动通信服务,并以“感谢”的名义补偿周泽1000元。周泽撤诉。

   律师状告中国移动

  11月9日,周泽接受了记者采访。他说,对于中国移动收费不合理的问题,实际上早有感觉,有朋友建议他通过法律手段推动一下移动通信收费的合理化。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在认真研究这部法律之后,他发现“中国移动通信收费,不只是不合理的问题,而是违法的问题”。他觉得“有必要行动一次”。

  2009年3月30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正式立案受理此案。6月5日,根据北京市高级法院关于案件管辖规定,垄断纠纷应由中级法院受理,案件移送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7月3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正式以垄断纠纷为由立案。

  周泽的诉讼请求有两项:一是请求判令北京移动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行向其每月收取月基本费(俗称“月租费”)的侵权行为,以及在移动通信服务收费上对他与其他同等交易条件的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别对待的做法;二是判令两被告共同退还近两年来违法向其收取的月租费1200元。(中国移动推出的不同品牌以及同一品牌移动通信服务的不同套餐在价格上存在差异是毫无疑问的,但周泽研究了很长时间,也搞不清楚自己在消费中受到了怎样的差别待遇。无奈,最后只好改变自己的诉讼请求,只要求中国移动停止收取其“月租费”的做法。)

  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是在中国经营移动通信业务的两家公司,其中,中国移动占据中国移动通信市场超过70%的份额。“《反垄断法》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实施的‘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等等行为,规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明确予以禁止。”周泽认为中国移动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主要存在两个方面:

  一是中国移动与其并不存在租赁关系,但中国移动仍然收取“月租费”,对其接受中国移动的通信服务附加交易条件。周泽说,手机是自己购买的,无论是打电话还是发短信,自己都在按照中国移动相应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付费,并未租用中国移动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任何物或权利。“也就是说我和中国移动之间并不存在任何租赁关系,但又不得不向中国移动交所谓的月租费,否则就要被停机。这么多年,一直被迫接受中国移动的这一附加条件!”

  周泽强调,中国移动收取月租费的行为,不仅是《反垄断法》禁止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损害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交易行为。

  二是中国移动收取的月租费以及具体的通信服务价格,与对其他移动通信消费者存在差异,是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行交易价格差别待遇,且没有正当理由。这些年,中国移动除了推出“全球通”通信服务产品外,还陆续推出了神州行、动感地带等产品。“在这些服务中,有的收月租费,有的不收;收月租费的,也远远低于向我强制收取的每月50元,而且具体服务项目的资费标准也与我接受服务的项目收费不一致,但他们有一个共同特点:在通信服务上并无二致。”据此,周泽认为中国移动对向他强行收取月租费的行为与其他消费者存在差别待遇和价格歧视,违反了《反垄断法》。

   中国移动拿“古老”文件辩驳

  法庭上,中国移动辩称,不存在对原告附加交易条件和价格差别待遇。

  为支持其主张,中国移动出示了多份文件,包括《邮电部关于加强移动电话机管理和调整移动电话资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制定的《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信息产业部经济调节与通信清算司关于调整移动电话预付费SIM卡业务资费标准的通知》,以及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北京移动“全球通”资费方案备案的两份通知。

  “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中国移动收费合法,因为这些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去年实施的《反垄断法》相冲突,不能成为中国移动收费的合法性依据。”周泽反驳,并认为,即使严格执行“最古老”以致都成了“化石”的邮电部(1994)281号文件,收取50元月租费也应是对所有移动通信用户收取,但现在只收取像他一样的“全球通”用户,就是对他实行价格歧视和附加交易条件的垄断行为。

  针对反驳,中国移动辩称,中国移动的“全球通”、“神州行”和“动感地带”三大产品功能不同,收费方式自然不同,“中国移动收取的包括月租费在内的移动通信收费项目,执行的是政府定价,合理合法,不属于在交易时附加交易条件的违法行为,也没有对原告实行价格差别待遇。”

  “这些文件恰恰反映出,中国移动对资费标准具有定价权,只是制订价格方案后向政府部门备案。而一旦面对指责,中国移动却将收费违背《反垄断法》的责任推给政府。”周泽说。

  除了月租费和不同的资费计算标准争议之外,中国移动是否处于垄断地位是本案争议的另一个重要焦点。《反垄断法》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或者“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或者“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中国移动在移动通信服务领域市场份额超过70%”,周泽据此认为中国移动的市场支配地位显而易见。

  但中国移动认为周泽对此没有举证。周泽反问,“中国移动的垄断地位,地球人都知道,难道还要证明吗?”

  中国移动坚持认为移动通信服务市场有竞争,不承认“存在垄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和解的“隐痛”

  经过9月7日、10月19日两次庭审后,该案出现转机,双方均表示接受调解。

  周泽表示,经过法官做工作,出于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中国移动接受调解实际上已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自己的诉讼请求,遂接受法官建议,与中国移动达成和解协议:中国移动将周泽的移动通信服务转为不收月租费的移动通信服务,并以“感谢”的名义补偿周泽1000元。周泽撤诉。

  按照常规,协议内容应该写进法院的裁定书中,遗憾的是上述和解内容仅仅记录在法院的谈话记录中,裁定书仅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准许周泽撤回起诉。”

  这本身就是一种较量。周泽透露,就连“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这几个字写进裁定书的基本司法要求,中国移动也向法院提出要求不要写,“我坚决反对,并得到法官的支持”。

  “和解过程中,中国移动提出,鉴于中国移动是一个服务型企业,很在意社会声誉,希望我不要对外发布有关这个案件的信息。我明确表示反对,认为这是对我言论自由和批评权利的限制,我不能接受。”周泽说中国移动的胸怀让他不解。

  中国移动为什么是以“感谢”的名义对周泽进行补偿,而不是他所诉求的“退还违法收取的月租费”?

  周泽向记者介绍,法官在说服他接受调解条件过程中表示,无论以什么名义对他进行补偿,至少中国移动对移动通信服务的收费不再那么理直气壮,因此没在名目上较真,“能得到赔偿,这是《反垄断法》实施后的第一次。”

  “我告对方,对方还感谢‘我’?感谢我促进了中国移动的服务?”周泽笑称和解是给对方一个台阶下。

  这是《反垄断法》施行以来,国内出现的多例反垄断诉讼中首例原告获得被告补偿的案件。

正义网  200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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