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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008)上班将近十年患了精神病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问:我弟弟在一家企业上班将近十年了,最近患了精神病,单位提出让解除劳动合同。请问陈律师,职工患精神病单位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吗?如果真的解除有没有什么补偿?

答:依照《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问题的复函》的规定,企业招用的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发现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按合同规定可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满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患有精神病的,可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有关合同制工人在企业工作期间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即:按其在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给予三个月至一年的医疗期。在本单位工作二十年以上的,医疗期可以适当延长。在医疗期内,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同等对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本次回复同时刊登在<山西广播电视报.晋城周刊>2008年第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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