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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008)丈夫是军人要离婚应该在哪的法院提出?

问:我丈夫是个军人,由于我们长期不在一起生活,所以我认为我对他已经没有感情了,想离婚。请问:如果我要提出离婚应该在哪的法院提出?法律上对一方是军人的离婚有没有什么规定?

 

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1条的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另外,《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本次回复同时刊登在<山西广播电视报.晋城周刊>2008年第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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