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某公司定购汽车一辆,约定2008年8月23日前交车,并当天缴纳定金3万元。后因该公司无车可交,经我多次电话联系,对方都无法确定可以交车的具体日期,我随于2008年9月17日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虽然构成违约,但并未拒绝或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且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逾期履约的违约责任,故被告的违约行为并未致原告的购买汽车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延迟履约的行为不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的条件尚未成就,故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请问陈律师: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我应该上诉吗?
答: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合同法同时还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你在交车日后已催告对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合同而对方仍未履行则你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否则法院判决驳回你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就是正确的。至于定金问题,如果对方不是不履行合同,仅仅是迟延履行合同,也就是说没有构成根本违约,在合同没有解除的情况下则不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请你根据我的解答考虑是否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