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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0)高压电线致人死亡谁负责?

问:200875,李某邀了几个朋友去附近的一鱼塘钓鱼,由于该鱼塘上空架设了1万伏的高压电线,在钓鱼过程中,李某手持的鱼竿与高压线相触,导致李某当场被电击死亡。事后,由于就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李某的家人想将鱼塘的所有人某村村民委员会和承包人王某告上法庭,但是有人建议他们在起诉时最好把高压输电设施的产权人某供电公司也一并列为被告,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权利。请问,高压输电设施的产权人某供电公司是否有责任,是否可以将其列为被告?

答:第一,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属于特殊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除非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一方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否则无论其是否具有过错,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供电公司不论是否具有过错,只要无法证明李某的死是其故意造成,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次回复同时刊登在<山西广播电视报.晋城周刊>2010年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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