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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010)故意伤害自诉案件法院立案可以迟迟不审吗?

问:2009年初被打成轻伤,由于打人者关系特殊,几经周折才于200910月初刑事自诉立案。如今已经几个月过去了,一直没有消息。请问: 故意伤害自诉案件法院立案多长时间判决啊?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被告人被羁押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期满七日以前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本次回复同时刊登在<山西广播电视报.晋城周刊>2010年第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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