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今年初我在某小区买了一套现房,搬进来不到半年阳台就出现漏水。因仍在保修期内,我找开发公司要求维修,公司工作人员答应在一星期内修好。但一个多月过去了公司也没派人来维修,因为怕影响楼下住户的正常生活,我只好自己花钱雇人维修。但当我就维修费要求开发公司承担时,该公司却以未经他们同意为由不愿承担。请问,这笔维修费到底应由谁来承担?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房产公司作为出卖人,对其出售的房屋负有质量保证责任,在保修期内应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当你购买的房子出现应保修的情形时,房产公司应当及时进行维修、修复,并赔偿因此给你造成的损失。如果房产公司拒绝、拖延修复,不履行或者迟延其义务,你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以恢复房屋的正常使用价值、减少损失,因此产生的维修费用等应由房产公司承担。(本次回复同时刊登在2010年10月14日《山西广播电视报-晋城周刊》和《山西广电网》2010年第4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