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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老宅基地圆明园权力继承和使用?

问:我爷爷是上门女婿,把我姥外公和姥外婆养老送终,在我姥外公去世时,是他侄子(也就是我舅爷)拉的临(农村风俗,男性后代拉临,女性后代不允许拉临),他侄子就用这个理由说是拉了临就是过继,要得全部家产。后来我爷爷不想跟他们生气,就把老房子拆了搬走了,留下的老宅基(大概有5座房的地皮)一直也没有管理,都由我舅爷的后代们管理着。现在我爷爷奶奶都去世了,想重新盖房。请问,我们有没有权力使用这个老宅基地?有没有权力向他们要回这个宅基地?

答:来信没有说清楚你争议的宅基地是在城市还是农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也就是说如果是城市范围内的老宅基地所有权已经属于国家,如果是农村的老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宅基地不是遗产不能继承,如果确实需要仍然得申请才能取得。(本次回复同时刊登在201133山西广播电视报-晋城周刊》和《山西广电网2011年第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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