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自2000年起,我公司与李某多次发生业务往来,由我公司为李某加工各种箱包,李某支付加工费,双方滚动结算。刚开始合作时李某还能及时结清工款,但后来多次拖欠。为追讨欠款,2007年,我公司要求李某出具一份还款保证书,写道“欠xx箱包厂货款人民币20万元,至2008年8月底付15万元,剩余5万元于2008年12月底全部付清。”写了还款保证书以后,李某未能按期支付全部欠款。2009年,我公司要求李某找个人做担保再出具一份还款计划,写明:“欠xx箱包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0万元,至2009年10月1日付10万元,至2009年年底再付5万元,并从2008年8月1日起按银行利息付利息。”在这份还款计划书上,李某签名后也让他的朋友王某签了名。李某至今仍然没有还款,王某在还款计划上也没有注明是担保人,请问陈律师,我公司可以把李某和王某一起作为被告起诉吗?
答:可以。王某虽然与你们没有真正的欠款关系,也没有在还款计划上注明他是担保人,但是他自愿在还款计划上签字的行为应视为一种对李某债务的一种担保,并且依照《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你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次回复同时刊登在2011年5月12日《山西广播电视报-晋城周刊》和《山西广电网》2011年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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