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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为朋友的借款作保证担保,在借条中写明如果朋友没有能力归还借款时愿替其归还,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问: 2009年3月,我的一个朋友找我说自己准备买房子,首付要十几万元,另一个朋友已经答应借给他5万元,但要求他找人作保证担保,希望我能帮他这个忙。因为大家是好朋友,所以我就答应了他的请求。三人在一起签订了借款合同,其中约定如果他没有能力归还借款,我愿替他承担债务。今年,我的朋友突然生了一场大病,看病用光了全部积蓄,没有能力归还借款。现在他的朋友将我告上法院,要求我替朋友归还借款。请问陈律师,我真的必须替朋友归还钱吗?

答:在你们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地写了如果你朋友没有能力归还借款,你愿替你的朋友承担债务,这在法律上应认定为你对于你朋友的借款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所以,根据你说的情况,如果现在对方并没有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你的朋友主张过债权的话,依照法律规定,你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本次回复同时刊登在2011年5月19日《山西广播电视报-晋城周刊》和《山西广电网》2011年第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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