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和王某同住一个院,王某在其房屋前面搭盖了一个厨房,影响我家的通行和通风,为此我多次和王某说让其拆除,王某拒不拆除。2012年10月的一天,在我又一次和其交涉无果双方发生争执的情况下,我一气就将其搭盖的厨房房顶掀掉。就在此时,我没有注意王某拿了一根擀面杖朝我打来,打在我的胳膊上,将我的胳膊打成骨折。请问陈律师,我该怎么办?
答:王某和你是邻居,未经你同意擅自搭建影响你的通行和通风肯定是不对的,依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就对方搭建问题上,你本来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拆除所搭建的厨房排除妨碍,没有必要自己去掀他的房顶。他将你的胳膊打成骨折你应该先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会给你做个鉴定,先确定一下你的伤情。如果属于重伤公安机关会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属于轻伤公安机关也会告诉你,让你自己考虑是不是由你自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你的受伤和王某搭建厨房虽然有关联,但是却是两个法律关系。就王某搭建的厨房如果对方仍然没有拆除的话,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拆除所搭建的厨房排除妨碍,至于你受伤的事可以在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你自己提起刑事自诉时一并提出赔偿的要求。(2013年1月10日刊登在《山西广播电视报-晋城周刊-法理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