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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是不是都属于工伤?

问:我骑二轮摩托车去上班行至西环路段时,因避让来车不慎失控倒地,造成车辆损坏和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送市人民医院医院诊断为:1、左股骨干下端粉碎性骨折;2、左绯骨小头粉碎性骨折;3、右面脸软组织挫裂伤。发生交通事故后,因为不能确定来车,最后交警部门认定我对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我认为我是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该属于工伤。但是,我问了几个律师,有的说是有的说不是,我想听听您的意见。

答:你向多个律师进行咨询时,可能反映的情况不全面,所以他们给你的解答不相同。咨询时应尽量将事情的全过程讲清楚,把所有的证据拿上,这样才好给你进行全面的分析。让我说是不是工伤,根据你说的情况,因为你没有说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所以我只能说:如果事故发生在2011年1月1日以前就属于工伤;如果发生在2011年1月1日以后就不属于工伤了。因为根据最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交警部门认定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所以不符合(六)的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这个规定是2010年才修改的和原来不一样,原来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不论责任。不过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也就是说,负责工伤认定的部门是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你最好到那里去咨询一下。

(2013年2月7日刊登在《山西广播电视报-晋城周刊-法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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