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和一个包工队签订了一份房屋承建合同,合同条文里面已明确写清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生意外伤害由包工队承担责任。合同签订完毕,一式二份,且有证明人。现在在施工过程中一个工人从墙上掉下来摔伤了要我赔偿,请问陈律师,我和包工队签订的合同有效吗?我到底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答:根据你说的情况,一般情况你们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是针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人身意外伤害有谁承担责任这一条款的效力,关键要看包工队具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如果包工队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即是经过认可的正规的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则你就不需要承担施工过程中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如果该包工队不具备建筑工程施工资质,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你因为在发包工程时没有注意到包工队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属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的情形,所以你要和包工队对受伤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然,如果你所说的包工队,虽然不具备建筑工程施工资质,但却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那么,工人和包工队之间就属于劳动关系,如果受伤的工人要求包工队按工伤赔偿的话,你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了。(2013年2月21日刊登在《山西广播电视报-晋城周刊-法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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