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2年6月,我与某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我的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工资为1000元。在试用期内,我拼命工作,希望能够通过试用,争取这份工作。但是,在试用期快到期的时候,该企业的人事部门却通知我,由于我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自己的工作岗位,该企业决定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我找该企业老总理论,该企业老总的态度蛮横,竟然说“说你不能胜任就是不能胜任,还要什么理由?”我很是气愤。回来经私下打听,才知道,原来试用期的工资低,一般的人,只要快到试用期期满的时候,就会依不能胜任为由被解除劳动合同。知道了该企业的猫腻以后,我觉得该企业太过分。为此,我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让我没有想到的是,劳动仲裁委员会居然仲裁裁决维持了该企业的决定。我真的是心里不服啊!我想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可是心里又没有底,不知道法律对这事到底是怎么规定的,该企业的做法到底对不对,难道法律就这样让该企业钻漏洞?请陈律师帮帮我,如果能起诉的话,我想请你当我的律师可以吗?
答: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虽然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无论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对你在试用期内是不是能够胜任工作都有该企业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企业不能提供或者不提供你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就应该由该企业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你没有说在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庭时该企业是否提供了什么证据,如果该企业提供了相关证据,由于我不知道证据的内容不好答复;如果该企业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则仲裁委裁决的裁决就是错误的,你向法院起诉的话胜诉的可能性就比较大。另外,不知道你的请求是什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你可以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请求支付赔偿金。如果你想请律师话,最好到我办公室当面谈谈再决定,好吗?
(2013年3月21日刊登在《山西广播电视报-晋城周刊-法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