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老家有一处平房,因10年没住,已经破破烂烂,不能再住人了。现在面临拆迁,爸爸的姐姐跑出来要争房产的2/1,把我父母同时列为被告(我父母在2005年离婚),其实她和爸爸是串通的。老房是我爷爷在父母结婚前一年造的,爸爸和他姐姐在1979年前已经是城镇居民户口了。爷爷奶奶早已去世很多年,在1993年宅基地使用证上就只有妈妈和我的名字,请问陈律师:这样还算是爷爷奶奶的遗产吗?现在爸爸的姐姐还可以起诉吗?
答:按说房子是你爷爷在你父母结婚前修的,属于你爷爷的财产。你爷爷奶奶去逝后该房子就应该是你爷爷奶奶的遗产,你爸爸和他的姐姐属于你爷爷奶奶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该有权继承。但是,你又说“在1993年宅基地使用证上就只有妈妈和我的名字”,也就是说依照宅基地使用证该房子属于你和你妈妈,而不是你爷爷奶奶。你没有说你和你妈妈手里的宅基地使用证是怎么取得的,如果原来是在你爷爷奶奶名下,你爷爷奶奶去逝后才改到你和你妈妈名下,这样可能就涉及你爸爸和他的姐姐的继承权问题;如果一开始就登记在你和你妈妈名下,就属于你和你妈妈的财产,你爸爸和他的姐姐就不存在继承问题了。房子是你爷爷修的,你爸爸和他的姐姐与该房子的权属可能有利害关系,所以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你们,至于他们到底有没有继承权因为不知道他们有什么证据材料无法做出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