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个购货合同,合同约定我向该公司购买几种电器产品,总价80万元,货到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同时,合同还约定,如果一方违约,违约一方按日向对方支付总价款百分之一的违约金。货到后,正好遇我因应该收回的一笔货款没有收回,导致货到三日内我只能付给对方60万元,欠20万元无法付清。过了二十天后,我才付清了全部货款。但是,该公司却以我违约非让我按合同给他16万元,说如果不给他们就要起诉我。请问陈律师,没有按时付清货款确实是我不对,可是二十万元迟付了二十天就非得按合同给他们违约金吗?如果他们把我起诉到法院,法院能不能少判点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你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属于明显的违约行为,应当按合同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你觉得违约金定的太高,又和对方协商不成的话,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减少违约金;或者在对方起诉你以后,你再向法院提出你的意见,法院会根据你们的合同同时结合对方的实际损失作出判决的。如果对方的实际损失和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悬殊比较大的话,法院一般会适当减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