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家兄今年41岁,2012年10月25日,下午18:00左右下班的路上骑电动车和一个骑自行车的相撞,导致双侧开颅至今人无意识,大小便不知,现在还在住院。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队确认对方为主要责任,家兄负次要责任。从发生事故到现在肇事对方一次都没有来探视过,只是通过交警队说出二万元,我家人没有同意,到现在再没有消息了。事故发生时他们同事下班路过将人送到医院,后通知他们单位领导,当时做手术的费用是单位拿的。后来报了工伤。但是工伤认定书我们一直没有见到过。他伤的比较重,没办法就去了西安,现在在西安已经住院几个月。刚开始住院费用都是单位以借的名义给拿的,但后来他们公司换了个领导就不给借了。病人做了一次头部修复手术,现在脑袋里有积水要做脑积水手术。请问陈律师,家兄的情况属于不属于工伤?还有,如果算了工伤能不能再找骑自行车的要求赔偿? 答:看来单位已经向劳动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如果没有见到工伤认定书可以到市劳动局问一问,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也就是说,你家兄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你家兄仍然可以要求骑自行车的进行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