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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3)家兄下班的路上骑电动车和一个骑自行车的相撞造成伤害属于不属于工伤?

问:家兄今年41岁,2012年10月25日,下午18:00左右下班的路上骑电动车和一个骑自行车的相撞,导致双侧开颅至今人无意识,大小便不知,现在还在住院。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队确认对方为主要责任,家兄负次要责任。从发生事故到现在肇事对方一次都没有来探视过,只是通过交警队说出二万元,我家人没有同意,到现在再没有消息了。事故发生时他们同事下班路过将人送到医院,后通知他们单位领导,当时做手术的费用是单位拿的。后来报了工伤。但是工伤认定书我们一直没有见到过。他伤的比较重,没办法就去了西安,现在在西安已经住院几个月。刚开始住院费用都是单位以借的名义给拿的,但后来他们公司换了个领导就不给借了。病人做了一次头部修复手术,现在脑袋里有积水要做脑积水手术。请问陈律师,家兄的情况属于不属于工伤?还有,如果算了工伤能不能再找骑自行车的要求赔偿?

答:看来单位已经向劳动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如果没有见到工伤认定书可以到市劳动局问一问,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也就是说,你家兄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你家兄仍然可以要求骑自行车的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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