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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城区房产开发商不按时交房 购房者要求赔偿违约金获法院支持

 2004年5月17日,王某某与晋城市城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晋城市城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应在2004年9月30日前将王某某所购买的房屋交付使用,否则,逾期从交付之日起的第二天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支付房价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同时约定,晋城市城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晋城市城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但是,晋城市城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于2005年9月13日才将房屋交给王某某,并且未为王某某办理房屋产权证。
    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王某某委托陈仲忠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向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晋城市城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给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54369.85元,同时立即为其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并从王某某应当取得之日至实际取得之日按日给付房屋总价款1%的违约金。
     起诉后,晋城市城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未进行答辩,法院开庭也未到庭。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王某某与被告晋城市城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应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即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随于2007年11月9日作出判决,判决:一、被告城区房地产公司支付原告王某某逾期交付使用房屋违约金54369.8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城区房地产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第十五条,即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支付原告王某某违约金(违约金从2005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被告完全履行合同止)。案件受理费1260元,由被告城区房地产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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