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一波三折,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这是发回重审的判决书。但是2008年的判决书至今仍然未执行完毕)
山西省泽州县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泽民初字第278号
原告李xx,xxxxxxxxxxxxxx人,农民,现住晋城市城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陈仲忠,山西高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泽州县南村镇司匠煤矿(以下简称司匠煤矿)
法定代表人李白旦,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李立宏,山西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xx,男,1933年5月出生,XXXXXXXX人,农民,现任本村。
委托代理人郭三荣,女,xxxxxxxxxxxxxxxxxxxxx人,农民,现任本村。系郭xx之女。
第三人泽州县南村镇司匠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司匠村委)。
法定代表人李二伟,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建华,司匠村委法律顾问。
原告李福明与被告司匠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台议庭于2007年11月
13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司匠煤矿归还原告李福明欠款45000元,以及截止到2005年9月l8日的利息(按每天每
0.00067元计)194490.28元,2005年9月18日起以l45000元本金计算(每天每元0.00067元)到执行完毕之日。判后被告司匠煤矿不服,提起上诉,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元23日作出裁定,发回我院重审。本案于2008年4月21日立案登记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司匠村委归还原告李福明欠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72746.45元;
二、被告郭守智不承担责任;
三、被告司匠煤矿不承担责任。
上述给付内容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履行,如果未
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廷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6595元,原告李福明已预交,确定由第三
人司匠村委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
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树平
审判员 成素霞
审判员 张镉责
二oo八年九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 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