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2013)晋市法刑初字第36号
公诉机关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曾用名杨xx,男,1974年1月28日
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汉族,山西省阳城
县人,大学文化,原山西省晋焦高速路煤焦管理站(以下简称为“晋焦煤站”)xx,捕前住xxxxxxxxxxxxxxxxx。因涉嫌犯受贿罪,2013年1月30日经陵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2月21日经陵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3月4日被逮捕。现押陵川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峪、药东虎,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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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司xx,男,1 981年2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高中文化,
原晋焦煤站xx职工,住晋城市城区xxxxxxxxxxxxxxxx。因涉嫌犯受贿罪,2012年12月18日经高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3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仲忠、常俊晓,山西高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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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均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1日起至2028年2月9日止)。
被告人崔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
(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均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26年5月21日止)。
被告人贺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
(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均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25年5月21日止)。
被告人张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
(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均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26年5月21日止)。
被告人王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四万元。
(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均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4日起至2023年9月13日止)。
被告人牛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四万元。
(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均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0日起至2023年6月9日止)。
被告人王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
财产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再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1 2年12月18日起至2 022年12月1 7日止)
被告人郭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
财产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1 3年I月31日起至2022年1月30日止).
被告人王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
财产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12年1 2月14日起止2020年12月1 3日止)。
被告人焦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0日起止2019年12月9日止)。
被告人韩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7日起止2019年6月6日止)。
被告人祁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2日起止2020年8月21日止)。
被告人常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2日起止2020年5月21日止)。
被告人石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2日起止2020年5月21日止)。
被告人张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2日起止2020年5月21日止)。
被告人霍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2日起止2020年5月21日止)。
被告人靳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
产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 02 0年5月21日止)。
被告人靳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1 4年5月22 日起至2020年5月21日止)。
被告人杨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
处没收财产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19
年11月21日止)。
被告人王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2日起止2020年5月21日止)。
被告人李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8日起止2017年12月17日止)。
被告人白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签订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司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签订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杨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签订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焦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签订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程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签订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李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签订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元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签订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王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签订之日起计算。)
二、各被告人所退赃款,依法收缴单位上缴国库,即:
杨xx50万元、贺xx75万元、张xx70万元、崔x75
万元、王xx53万元、王xx18万元、常xx26万元、石xx24万元、张xx24 万元、霍xx17万元、李x6万元、牛xx74. 7万元,韩xx30万元,祁xx21万元、靳x19万元、杨xx1 8万元,郭xx26万元、王xx4.9万元、靳x1 6万元,扬xx7万元、元xx5万元,王xx20万元、李x10万元、焦xx5万元、程xx5万元、司xx5万元、王x1 0万元、白xx8万元。
对被告人未退赃款部分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即:杨xx54万元、王xx2万元、焦xx2万元、程xx2万元、司xx2万元、焦xx2万元、霍xx5万元、王xx13万元。
三、所查封杨xx用赃款购买的太原市xxxxxxxxxxxxxx别墅一套依法予以没收,由查封单位依法予以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续彩艳
代理审判员 李育红
代理审判员 刘 鹏
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云燕
白永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