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08年2月25日,原告周xx开始在被告晋城市xxxxx股份有限公司处工作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7年2月17日,被告领导让原告移交工作到人事部门报到。原告于2017年2月24日办理完交接到人事部门报到后,人事部门提出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此时原告发现被告竟然没有给原告交纳法定的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为此原告数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因此,原告先向晋城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经仲裁机构仲裁后不服,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向晋城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晋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指派山西高斯通律师事务所陈仲忠律师为原告提供法律援助。陈仲忠律师接受指派后,代原告书写了起诉状,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27711元;2、判决被告为原告补交2008年2月至今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并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3月份的工资3302.61元;4、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的加班工资23996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起诉的同时,被告也提起了诉讼,人民法院裁定两案合并审理,经过开庭后,在法官的主持和陈仲忠律师的力促下,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本案以调解结案。
【案件点评】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1、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被告是否应该给原告交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并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2、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27711元;3、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2017年3月份的工资3302.61元;4、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的加班工资23996元。经过开庭审理,在焦点2、3、4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的基础上,陈仲忠律师和承办法官一起向当事人充分阐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补缴社保争议的四个答复意见,使当事人充分明白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如果继续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不仅一审可能会败诉,即使上诉,二审也可能败诉,该请求只能在本案结束后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是否考虑让被告给予适当的补偿,并给予当事人适当的考虑时间,当事人在充分考虑后,最终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本案以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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